日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建设厅联合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实施。从今以后,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部署、执行、协调、督促检查不力,使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无法如期实施的,行政首长将被追究行政责任。这是我区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又一铁腕措施。
据了解,目前我区市、县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种状况如果不尽快改变,我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就很难实现。为此,今后3年,我区提出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2008年起到2010年底,所有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污水收集率和垃圾收运率超过60%,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力争达到70%。其中,设区城市、县级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县城达到50%以上;设区城市、县级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自治区政府要求,今年还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的设区城市必须建成并投入使用;年底前,设市城市(包括城镇居民超过10万、以及在大江大河沿岸的城市和国家级的各类开发园区)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
为确保全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有效进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自治区出台了该《办法》。《办法》规定,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部署、执行、协调、督促检查不力,使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无法如期实施、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进度缓慢且不能有效改变被动局面,以及违法占用、挪用专项建设经费,擅自乱收费,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协调不力、贻误正常工作等情况,将追究行政首长的行政责任。《办法》提出,对违反城乡规划、妨碍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变相收费增加项目建设资金和企业负担、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设备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等不履行工作责任的建设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也要追究过错责任。《办法》同时强调,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要加强运营管理,确保项目治污效果。各地要及时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并专款专用。
(新闻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