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

  • 发布时间:2008-09-01

      本报讯(记者韩沛)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根据日前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到2010年底,全区城镇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60%,南宁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将达到85%以上。 

    《方案》要求,2008年至2010年,全区必须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123项,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米,总投资127.03亿元。完成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84项,日处理垃圾13330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垃圾收运设施。

    到2010年底,所有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全区城镇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60%,力争达到70%。其中,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南宁、柳州、桂林等3个城市达到85%以上,其他城市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设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 

    此外,从 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元/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地级市不低于7元/户・月,县(市)不低于5元/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为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自治区建立了奖罚制度, 并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完不成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项目建成后不运行或运行负荷不达标的市、县,将实施区域限批政策。暂停审批该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停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停止安排有关项目的补助资金。

 

(新闻来源:南宁晚报网)

分享